各学院、直属单位、机关各部门:
为贯彻实施《政府采购法》及相关法规,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降低采购成本,提高采购效率,按照兵团财务局的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拟于2016年实行试剂材料定点采购。方案如下:
一、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
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(含科研经费)购买试剂材料的,均应按要求在学校指定的供应商处实行定点采购。供应商的招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,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科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并网上公示。
二、定点采购的实施期限
本次定点采购的执行时间从2016年5月1日开始,有效期为1年。定点供应商在此期间,将按定点供货承诺书的承诺,提供产品和服务。不在定点供应目录内或稀少的品类,必须进行询价采购(至少三家),经实验设备处实地验货后,方可进行财务报销。
5月1日前已经购买试剂材料取得发票的,必须由实验设备处对所购买的试剂材料进行实物验货。计财处将根据发票和验收证明予以报销。
三、定点采购结算方式
与定点供应商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,应按要求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付款,由供应商集中报账。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,尽快将本单位主要供应商到实验设备处备案,提供产品目录,以确保本次招采顺利进行。
资产管理处 计财处 实验设备处
2016年4月1日
江鸽平
2016-04-01